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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家事部第23期|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后被拆迁,拆迁安置补偿归谁?
来源: | 作者:wxcalv | 发布时间: 2018-09-11 | 1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邵某、金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将金某所有的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平房卖给邵某,邵某付款后,金某将房屋所有权证等交付给邵某并通知租户以后将房租交给邵某,租户搬走后将钥匙交给邵某,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屋拆迁,金某隐瞒房屋已经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安置一户私有住宅楼房,另外还领取了差额面积补差款。之后该房屋被拆除。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及房屋土地增值款。法院最终判决金某返还房款,按双方在合同无效中的过错程度返还房屋土地增值款。

律师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邵某与金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邵某系城镇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结语★
    这件案件其实与北京画家村案件异曲同工。这一类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土地性质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出卖人应就因房屋拆迁补偿所获利益按双方在合同无效中的责任程度对买受人进行补偿。对于买受人房屋增值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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