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0510-82832360

地址:无锡市民丰路198号锋尚文创中心7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解读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九大亮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四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崇安家事部|第48期 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权归男方,怎样才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 | 作者: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09-08 | 3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杨某(丈夫)与王某(妻子)原系夫妻,均系再婚。2003年6月生了一个女孩,2009年5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男方自行抚养。2018年8月女方以“离婚后男方将分割到的饭店转让,又不找工作,无收入来源,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家中的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还有女儿的抚养费都是女方实际支付的,并且男方时常打骂女儿。女方因此曾多次报警,邻居也曾帮忙报警,如男方继续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而女方现在有稳定的收入和自己的住房,具有抚养能力,由女方抚养女儿将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办理经过

诉讼中双方矛盾冲突特别大,男方称女方的现任男友一个叫“阿三”的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两人同居在一起,如果女儿随女方生活显然存在严重的人身威胁,女儿不适合由女方来抚养。自己有一定的生存能力,可以在外面打工,有能力抚养女儿。女方称男方所讲的“阿三”,自己与他只是普通朋友,且与本案没有关系。其每月退休金为1500元,并还在上班,每个月收入5000元,南方泉有其父亲给的一套老房子正在出租,加上租金一个月差不多有七八千元的收入。自己在滨湖区稻香新村有一套住房。女儿由自己抚养更为合适,且女儿多次向其表示爸爸经常酗酒后打她,想和妈妈一起生活,希望法院能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就抚养权问题多次听取并征询孩子的意见,孩子均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

办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为原则,结合有抚养意愿的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加以考虑确定。本案中,法院在多次听取并征询孩子本人意见时,其明确表示希望与母亲王某一起生活。因此,法院在综合杨某、王某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的基础上,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由王某来抚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最终法院对王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师分析

虽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但是对于生育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无论离婚与否,都应当妥善的处理好,能理性对待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的变更问题,更应该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尽可能地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内心安宁或者为了报复对方而以孩子的抚养权或者探视权作为谈判的筹码。离婚对于孩子本来就是一次严重的伤害,如果再将孩子作为报复的手段,那孩子就更加可怜,而且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律所动态

CHONGAN LAW FIRM

律所动态
专业团队
专业范围
法务研究
新法速递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