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被派到某机械公司工作。机械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表明,员工不能在工作时间处理与本单位工作内容无关的事宜,但王某为提高收入,经常利用工作时间接私活。公司多次警告,但王某拒不改正。为此,机械公司决定将王某退回劳务派遗公司。劳务派遗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劳务派遭员工的合同解除问题。在一个劳务派遭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员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实际用工管理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建立派遭关系。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接受用用工单位的管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况,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遗单位。并且在此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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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审核:陶永生
图文编辑: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