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江阴市一男子因为两张借条被丈母娘告上了法院,丈母娘称女婿向自己借款50万元未还,而女婿认为,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他不需要归还。那为什么这一家人会因为这50万元对簿公堂呢,事情还要从陈某及孙某的这段婚姻说起。
2017年12月,陈某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经过一段甜蜜的恋爱期后准备结婚。可陈某家境普通,且还在创业期,资金主要用于个人业务经营,也没有多余的钱给付彩礼。陈某便向丈母娘邱某提出借一笔钱用于结婚的费用。这时孙某的母亲邱某也表示,男方给18.8万的彩礼走个形式,婚后会女方会予以归还。随后陈某便向丈母娘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18万元,另一张两张32万元的借条承诺在婚后三个月内还款。
2018年5月1日,陈某给付了18.8万元彩礼,双方在5月20日登记结婚,并在6月举办了婚礼,期间陈某支付了婚礼布置费、婚宴费用、喜糖、红包等等用于筹备婚礼的费用共计22万元,婚礼就算是圆满完成了,而这50万元的借款也被陈某抛之脑后了
可婚后仅一年多,陈某和孙某就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了,对此丈母娘便提出陈某的尚欠有50万元欠款逾期未归还。对此陈某表示,两张借条中一笔18万余的借款是用于给付彩礼,当时丈母娘曾说过彩礼只是走个形式,婚后会予以归还,但婚后却并没有归还,所以这笔18万元的借款仅是走个形式,并没有真正的借贷关系产生。而另外的32万元,其中的22万元已经用于婚礼的各项筹备,应属于夫妻的共同开销,不能作为自己的个人借款,自己需要归还的仅仅是剩余用于个体经营的10万。
对此丈母娘认为,其从没有说过彩礼走个形式的说法,在婚前陈某就多次向孙某父母要求借款,如果不借给他就冷暴力孙某,当时邱某认为既然要变成一家人就出借了,但现在陈某却不愿意按约定归还了。丈母娘认为筹备婚礼,给付彩礼是陈某应当做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借贷关系中陈某的还款义务。

法院观点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判决陈某归还50万元欠款。法院认为:虽然在上述借条出具时,双方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但存在款项确实交付的事实,且邱某也已提供借条证明交付该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此时陈某否认存在借贷关系,主张只是为维护家庭稳定而出具借条,则应当由其提供反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法院认为目前陈某提供的证据,并无法证明在洽谈彩礼时女方家长有表达过彩礼仅是个形式的意思,况且因陈某最终是就该款项向邱某出具了借条,应当认定双方最终达成的借款的合意。另外对于22万元借款,陈某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借条系陈某个人向邱某出具,现邱某要求陈某承担该借款的全部还款责任也于法有据。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陈某与邱某的借贷关系,其二是陈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陈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陈某向邱某借款时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邱某也交付了相应的款项,陈某与邱某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生效成立。另外,由于陈某与邱某的借贷关系是于陈某和孙某婚前形成,故法院判决中未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使陈某与邱某的女儿孙某存在婚姻关系,也不能就此规避陈某的还款责任。但同样,婚姻的本质是爱与责任,而非表面工程。如果陈某不存在借钱筹办婚礼的行为,而是量力而行;邱某不存在高额彩礼的需求,而是让陈某与孙某充分沟通,那这场离婚案件中也可以避免如此尴尬的经济清算。
(本文仅用于实务探讨研究,只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律所立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蒋明珠律师 联系方式:18912390368